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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集_

*圖為1990年第一個拼湊回收的音響設備

會友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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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師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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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
友堂祝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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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維慈姊妹

事奉的門

已更新:2020年11月19日



  我知道你的行為,你略有一點力量,也曾遵守我的道,沒有棄絕我的名。看哪!

我在你面前給你一個敞開的門,是無人能關的。(啟三8)


從大教會到小教會

在來到宣道會生命堂聚會之前,曾在一個千人教會聚會,教會中的長執都是德高望重在社會上有一定社經地位的人。那時覺得成為長執是一件非常慎重且榮耀的事情,代表著自我的被認可。而在教會的架構上也十分有系統組織的運作著,一切的事工彷彿都有合適的人力有餘裕的在位置上各盡其職共同聯繫成基督的身體。但其實我並不認識任何一位長執,也不明白他們在事工上如何分工?如何進行?是否有倦怠?是否有摩擦?如何學習順服?如何學習帶領?一切都是從門外觀看的美好,享受著一般會眾不須付出的美好。


  爾後因著搬家的緣故來到了中壢,在上帝的帶領下來到了宣道會生命堂,那時的生命堂剛經歷搬家建堂,穩定聚會的人數大概只有40人。因此在聚會一年後就在牧師邀請下成為了執事,或者說也是一種也只能接下來的不得不。在宣道會的章程中規定,除了按聖經原則在會內會外有美好信仰與生活見證者外,比較明確的規定為: 年滿20歲以上,於本堂受洗、領聖餐滿一年 1 以上的會友。並一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滿四年之執事卸任者含其配偶均須休息一年後,始得再被選。且全、半職同工、現任長老、執事及退任、休息之長老、執事及其配偶(含三等親)不具備選舉人資格。名單經全職同工提出,由長執會提名後由牧師邀請,經會友大會同意後執行。從以上的章程辦法中可以看出,只有幾個家庭的教會,在當時接下執事其實有更多是一種我只是略有一點力量,並不覺得是一件多麼慎重且榮耀的事情。


「職份」還是「權位」


  生命堂的執事大約分成福音執事綜理教會福音宣教事工;敬拜執事綜理教會敬拜靈修事工;關懷執事綜理教會關懷團契工;教育執事綜理教會教育栽培事工;財務執事綜理教會財務事工及總務同工綜理教會總務事工。大致上即區分為對內與對外兩大方面的工作,在對外方面更成立了社區關懷協會,配合鄰近的學校提供弱勢孩子下午的陪讀與寒暑的營隊,教會的執事即為關懷協會的當然理事。因為教會小的關係,無論在會友相處或事工運作上並不繁雜,就像一個大家庭,有著小教會特有的溫馨和樂。在推動各項事工時大多也都會彼此幫補共同完成。一起討論建堂硬體規劃與還款事宜、一起推動社區的長者關懷與弱勢孩童陪讀、一起為短宣與宣教士差傳努力。雖然人不多錢也不多,但常常在有合一的看見後盡力去做。對我來說,突然對執事有了不一樣的看見,「執事」不再只是一個看起來光榮的權位,它其實就是一個職份,有更多的時候甚至是一件苦差事。


  一次師母接到陪讀班孩子有狀況的電話,帶著我們直奔孩子的住所,到門口的那一刻,我還在猶豫要怎麼踏上磁磚崩落,角落彷彿隨時有不明生物會冒出的樓梯,師母已經毫無猶豫地衝上三樓,那一刻師母的背影給我一個很大的感動與提醒:位置是你站在某一個角色時的所做的事而不是所站的高度,執事不只是一個給建議的人,而是扛起事情來做的人。或是跟著團隊每週到關懷據點陪伴老人家做活動,即使知道下個星期他可能還是會忘記你的名字,所做的或所傳的都不會成為下週教會增加的人數與名單,但還是知道所做的為何的時候;又或聽著兒主的孩子告訴你我們每個人都是罪人,要相信耶穌會幫你的時候,才踏實的知道這個職份所帶來的不是自己的榮耀,而是上帝在每件事上同在的榮光。


從小教會到大教會


  隨著教會人數漸漸的增長,當主日總是坐滿大堂的時候,每一件事情不再是單靠個人就能處理得周全的,小到從主日服事表的安排來看每一個環節中弟兄姊妹能不能更貼近事工的需求,大到差傳外展方向的確立與募款…林林總總的事情,已經不是當初只憑著略有一點力量就蒙頭去做的狀況,上帝已在我們面前開啟一扇門,一扇事奉與傳福音的門。教會需要更有組織化的運作,讓更多的弟兄姊妹在其中一同共建基督的身體。以往小教會的運作方式漸漸有一些

不足的地方,很多地方需要更有次序的按著規矩而行。而此過渡時期也就更需要上帝的帶領,如何在有共同的目標下不忘記自己的位置各盡其職,也能在上帝的愛與話語當中彼此提醒堅立,正考驗著現在的生命堂。從大教會到小教會、從小教會又漸漸人數加添,教會不只是一個屬靈的家,教會也是一個按次序治理的團體。無關是「代議制」、「主教制」還是「會眾制」,也無關是「細胞小組教會」或是「傳統教會模式」,而是我們該如何保有之前共同努力的美好與彈性,並更有制度次序的按著上帝的旨意前行!


  思想起進入生命堂並成為執事的這段日子,也再一次看見上帝在這段時間如何透過事工的參與,擴張我耐心、愛心與信心的帳幕。日子如何,力量也如何,感謝那給我力量的我們主基督耶穌,讓我們能從自己微小的力量開始,看見祂所為我們開啟的事奉之門。


 

1 依聯會法規為半年,此條為本堂依經驗自行將半年修訂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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